在
夫妻离婚之后,若需
变更抚养权,则应满足以下几种法律规定的情况:
首先,如果负责实际照顾孩子的
监护人因为身体染上严重疾病或者因
意外事故导
致伤残,无法再承担起
抚养孩子的责任,或者他们在
抚养过程中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亦或是他们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等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合理理由。
其次,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物质条件,那么也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最后,如果存在其它一些合法、合理且具体的原因,使得原有的
抚养权需要进行调整,那么同样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