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是具备提出精神损失费索赔资格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文规定,若因侵权行为对自然人身体权产生了严重影响并导致其遭受重大精神创伤的话,被侵权者便能依法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具体到交通事故逃逸这一情况,如果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了严重侵犯,并给其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那么受害方就有权利向肇事方索取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