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电动车属于何种车辆类别。
若其未能满足机动车标准,那么便应被定性为非机动车辆。
然而,对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辆的行为,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这并不妨碍对事故责任的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判定将主要基于引发事故的其他直接原因和过失。
2、根据相关部门所制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当具备如下特性:
首先,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其次,电动自行车的整体重量不应超过40公斤。
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交警部门即可认定其为非机动车辆。
在此前提下,即使醉酒驾驶此类电动车,也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3、从实际情况来看,所有出厂的电动车都必须遵循上述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然而,在实际道路行驶中,绝大部分电动车都存在超标的现象。
因此,如果交警仅凭出厂标准来判断电动车是否合格,那么绝大多数电动车都可以被视为合格产品。
但如果交警进行实地测试,那么这些电动车无疑会被归类为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