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产分配中,
债权人可向
继承人主张其享有债权,因为这属于自然人离世后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之一。
继承遗产者必须以实际继承所得的遗产价值为上限,对逝者的
债务进行清偿。
若他选择
放弃继承,则无须承担对债主的还债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遗产乃是自然人离世之后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对于那些依照现行
法规或依法性质无法继承的遗产,自然也不能予以继承。
而在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我们看到,继承人应以实际继承所得的遗产价值为上限,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与债务。
然而,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那么这并不在此限之内。
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就无需再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