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准确无误地汇入他们的个人帐户。
关于“留守人员”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是指在企业因为破产而进入破产程序期间,经过执政单位依法准许并指派,参与帮助化验组处理核对债权、债务和解决业务遗留问题的,以及按照要求向债权人及化验组解答各类相关专业问题的破产企业内部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