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在其送达给相对方当事人之前,是可以被撤销的。
所谓的要约邀请,乃指希望他人能向己方提出要约之意向表达,其中包含了诸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债券募集办法等相关信息。
在此过程中,行为者有权撤回其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撤回该意思表示的通知则应在该意思表示送达至相对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至相对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