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归属其主,赋予了他们专属权利(或特权),诸如对所
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或是草地等具有所有权、
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进一步而言,土地经营权人还具有流转、互换甚至是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享有
承包土地的使用与收益,以及在承包土地遭受征收或征用时,有权获取相应补偿的权益。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