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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集体土地征收应如何给予补偿

连* 广东-东莞 土地征收咨询 2026.01.24 16:17:32 319人阅读

开发商对集体土地征收应如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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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征收主体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政府,遇到征收情况时,要确认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征收协议,避免与开发商直接签订,保障自身权益。

(二)了解补偿内容
要清楚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注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也由省规定,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具体标准。

(四)保障住宅权益
农村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获得公平合理补偿。

(五)重视社保权益
被征地农民会纳入相应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要确保自身社保权益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6-01-24 19: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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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政府,非开发商。补偿由政府给予,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还有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2.土地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定。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后搬、改善居住原则,可用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公平补偿。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规定。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保体系,社保费用于其社保缴费补贴。

2026-01-24 18:4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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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政府,补偿由政府给予,包含多种补偿费用及社保安排,各项补偿标准多由省规定。
法律解析: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是政府,而非开发商。政府需给予被征收方全面的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同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也由省规定。被征地农民会被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费用用于其养老保险等缴费补贴。若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对补偿标准等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4 18:4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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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政府,非开发商,征收补偿由政府负责。补偿内容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还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省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政府应严格依据此标准进行补偿核算,确保补偿合理。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可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保障村民居住权益。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规定,需落实好相关标准,保障农民权益。
4.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相应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费用用于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府应做好社保办理工作,让农民无后顾之忧。

2026-01-24 17: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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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只能是政府,开发商没有征收权。这保障了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了开发商随意征收土地。
(2)征收补偿内容丰富,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还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全面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改善原则,补偿方式多样。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规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费用用于其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提醒:被征地农民要注意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省规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同地区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17:15:55 回复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已经在整个涉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已经在整个涉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已经在整个涉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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