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您,尽管财产协议并非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效力,但若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公,受害方依旧保留撤销该协议的权利。
为了满足此类需求,我们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则进行了阐述。
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指出,若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或缺乏判断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在签订民事法律行为时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那么受害方将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而第一百五十二条则进一步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撤销权将会自动消失:
(1)当事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对于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当事人,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曾行使;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未曾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在得知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放弃撤销权的意愿。
此外,如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也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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