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涉及到宅基地互换的协议经确认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实施这一行为时,互换土地的双方需具备村民资格,且必须以签署民事合同的方式来规范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向法定机构提交申请,对双方所持有的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承包地进行实质性的交换。
需要留意的是,每户农村家庭只允许持有一处宅基地,而该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以及直属市所规定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