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中,其标准体系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还有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这其中,每项具体内容的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
例如,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规定,其补偿金额必须至少等同于该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天所处地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关于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它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依据每平米的单价来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则是为了补偿那些因拆迁而无法继续在原址居住的住户暂时居住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它的计算方式是根据住户临时居住环境的好坏进行区分档次,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到的就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项补偿主要是为了激励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愿放弃某些权益。
举例来说,如果住户愿意自行迁移至郊区,不再要求拆迁单位为他们安排新的住房,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这样的奖励性补偿。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他们既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作为替代方案。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将负责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会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部分的补偿标准不同,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