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乡村房屋拆卸偿付时,需明确区分乡村房屋及其附属用地(即宅基地)的赔付标准与方式。
如宅基地遭受征用,则该村落集体必须对无宅基地的农民成员重新分配宅基地使用权。
值得强调的是,乡村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属农民朋友个人,因此,所有涉及房屋的赔付款项皆直接归属于村民本人。
具体的赔付款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室内装修的赔偿;
2.搬迁费用以及过渡期生活补贴;
3.拆迁补偿金;
4.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及管道煤气等设备的拆迁补偿;
5.提前完成搬迁的额外奖励费用;
6.地面、栅栏、道路等相关设施的补偿费用。
而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则由宅基地所在地理位置的补偿价格以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共同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