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法中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孳息、自然增值部分归属问题的法律意见指出,这类财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将继续归属于婚前持有人各自的名下。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当中,明确提出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这一概念,其中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之外的其他收益,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进行分割,那么法院将会尊重其决定;
但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将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