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针对网上造谣行为的立案标准明确指出:
如果网络上的诽谤言论达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1)该诽谤信息累计被点击或浏览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2)这种行为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了精神失常、自残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
(3)在过去两年内,因为同样的诽谤行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然继续进行诽谤的;
(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所有情节严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