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采光权这一重要权益,具体而言,就是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有享受来自室外适宜光线来源的法定权力,它与建筑物密切相连,是一种附属权利。
因此,住户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自己家的采光权利应该予以充分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实质性的光照影响,就可以据此判断是否遭受了采光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大城市的住宅日照标准中,大寒日的日照时间应不小于两小时,而冬至日则要求不小于一小时。
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群体,他们所居住的建筑更是不能低于冬至日日照两小时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