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游客在国外进行观光游览时,若遭遇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倘若旅行社并未履行其确保旅游者安全的义务造成了旅游者身体上的损伤以及财产上的损害,那么责任则应由该旅行社全权承担。
反之,若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导致了旅游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那么这部分责任就应当由这位第三者直接负责。
然而,若旅游商家及旅游辅助服务提供商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如果旅游者本身存在过失,那么他/她将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