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适用于任何普通公民均可成为罪犯;
其次,从犯罪客体出发观察,本罪实质性地侵害了公共安全;
再者,从主观要件角度来看,本罪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故意心理状态;
最后,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客观方面,本罪具体定义为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进行蓄意破坏,且该破坏力达到足以危害整个社会公共安全之程度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