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增值税发票得以正确地开具,请务必注意以下细节:
首先,位于发票顶部的“到货单位”栏目需填写详细的信息,包括开票日期、接收方单位全称、纳税识别号码(通常为15位数字),以及地址、联系电话、纳税识别号码、开户行及其账号等相关信息。
其次,在下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目中,务必书写详细的商品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和总金额。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