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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能冻结妻子账户吗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能冻结妻子账户吗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5-09 09:30:13 已帮助1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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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能冻结妻子账户吗
倘若此项担保属一般保证范畴,那么在债务人具备偿付能力之时,法院得以执行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然而却无法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资产。
在一般保证中,若主合同纠纷尚未经由司法程序或仲裁加以审理,且就债务人资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达到债务清偿目的之前,保证人享有权力可以否决向债权人负起保证的责任。
至于连带保证类型的情况,则可依情势而定。
假如各方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这便属于一般保证范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律程序或仲裁判处,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实质性强制执行仍无法满足债务清偿要求之前,才有资格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三)债权人持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本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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