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持有或运送明知为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故意持有或运送明知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二)非法占有他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且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三)运用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发卡机构并成功申领信用卡的行为;
(四)通过销售、购买、为他人开具等方式获取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发卡机构并成功申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对于盗窃、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犯罪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