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诉的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所在地的各级法院皆拥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这不仅便利了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而且也遵循了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原被告的住所以及营业地等标志着他们的实际居住或经营地点,但这些并不完全等同于他们的户籍所在地。
在某些情况下,原被告的住所甚至可能并非其所有,更无法反映出他们真实的身份信息。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仍然应当以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作为主要的诉讼管辖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