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房屋
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完备性,需遵循以下流程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需提前制定详细明确的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继而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征收申请书;
接着,在确认好各个区域范围后,指派合适的实施机构负责拆迁事宜;
随后,通过信息发布渠道发布正式的征收预告,通知所在地区所有相关人士在相应时间内暂停办理各项手续;
第四步,拨付充足的工作经费,并组织人员进行
房屋拆迁补偿登记工作;
最后,在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公正合理地支付
拆迁补偿款项,并开始动工建设。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但存在特殊情况)而言,如需进行房屋拆迁,则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详尽的拆迁计划以及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然后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的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若符合相关要求,便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此之后,拆迁人应严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所确定的拆迁范围及拆迁期限,依法依规地实施房屋拆迁工作。
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将其中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重要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
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也有义务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配合整个拆迁过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