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在涉及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上,其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是医疗费用方面,应以实际产生的医疗事故给受害者身体带来的直接伤害进行合理治疗时的所需医资为据予以认定。
其次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部分,这是依据医疗事故争议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金额作为参照而制定的。
再者是丧葬费,此项赔偿额则需要参考医疗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来确定。
最后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部分的赔偿额度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均生活费水平来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