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借款人未能如期支付欠款时,作为担保人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提起诉讼。
2、如果债务已经到期,但借款人无法按约偿还借款,此时作为担保人将被视为负有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者,因此具体而言,担保人需切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担保义务,在成功偿还借款后,可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对借款人的追索,并要求其偿还借款。
3、尽管借款人未能按时付清欠款,但是作为担保人仍旧具有起诉借款人的权利,然而为了让此项诉求得以实现,必须先确保担保人已尽到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在此基础上,若借款人仍未向担保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偿还欠款,那么担保人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