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不公正的拆迁过程中,普通市民有权行使拒绝权,同时需谨慎搜集与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遇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异议者,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发起行政诉讼。
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征收主体的适格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征收程序的合规性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入的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