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肩负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重任的人民警察,在法律框架下,理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全力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若遭遇房屋强行拆除且报警却未得到相应处置的情况时,可采用如下几种有效措施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正规途径表达诉求;
其次,可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控告;
最后,若情况严重,亦可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未能依规立案调查的案件进行监督,当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实施了不予立案调查的行为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
对于此类情况,人民检察院将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进行审查核实。
若经审查,公安机关所做解释无法令人信服,人民检察院将正式下达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调查。
此外,对于同一案件,当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是否应予立案侦查持有异议时,也可采取相同程序寻求检察院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