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提供证明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例如:
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或户籍证明等材料;
其次,对于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这一问题,需要提供诸如:
借款合同、借款协定、借据、合同等能够有效证实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据;
再次,为了明确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需附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总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
最后,如果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则应提供相关的收款收据以及付款凭证等作为证据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