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必须履行相关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经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程序审核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公示并负责组织实施。
所有的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执行。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及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则需由国务院或经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关于征地拆迁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需要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其次,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再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接着,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
然后,设立专门用于拆迁的资金专用账户;
接下来,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随后,发布拆迁公告;
紧接着,进行拆迁冻结;
最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同时,还需对房屋进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