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诸多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均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时,依照执行法院实施的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进行偿还。
其次,在同一资产向多位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关于其拍卖和变卖后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优于尚未登记的债权人获得清偿;
2、若所有债权人皆已登记,则应依据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3、若所有债权人皆未登记,则应根据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公平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
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