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合同相关参与者都应尊崇平等原则:
即在其法律地位上已获公正对待的每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随意改变或影响另一方;
二、在场的所有人在此明确遵循自愿原则:
即每一位参与者依法拥有自由签订(或变更)合同的权力,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强行干涉;
三、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在所有层面得到充分体现:
即在决定及执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时,只需遵循这一原则即可,保证每一方平等正义;
四、尊重诚信原则在此不作赘述:
在场每位相关从业人员都需在行使各项权利以及承担各项业务时,始终坚守诚信之底线;
五、关于权利滥用禁止和尊重公共秩序及良好习俗的原则:
在场的所有相关从业人员在制定和实施其契约性计划时,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并如实地反映社会公共道德价值观,而非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干扰,侵害到公利。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