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其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高达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将会被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