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买卖交易的合同之中,买卖双方应当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日期以及交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其所面临的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是有卖方来负担和处理的;
而在标的物成功交付之后,这些潜在的风险便转移到了买方的身上,除非有关
法规或者双方事先对风险分配有过明确的协议或者约定。
另外,如果由于买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了标的物无法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交付,那么从
违约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开始,标的物可能会出现的损坏、损失等风险也将由买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