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策略:
当涉及到公房的拆迁事宜时,倘若该公房已完成了房改程序,且承租者完整地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则补偿金额将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支付,补偿款项最终由房屋的所有者获取。
另一方面,若是该公房并未经历过房改,其所有权依旧属于政府或者相关单位,依旧被视为公房。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同样有权利就因为拆迁而引发的停工停产、离场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等项损失,申请相应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亦应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