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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不是需要法院去确认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并非总是必须由法院进行最终确认。
唯有当涉及到争议时,法律规定才会要求借助于法院来作出决定。
根据现行法规,以下类型的合同具备法定的撤销权:
首先是在一方当事人处于经济困境、决策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另一方乘虚而入与其签署的合同;
其次是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再者是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性的行为导致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或者第三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构成撤销权的法定理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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