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并非总是必须由法院进行最终确认。
唯有当涉及到争议时,法律规定才会要求借助于法院来作出决定。
根据现行
法规,以下类型的合同具备法定的
撤销权:
首先是在一方
当事人处于经济困境、决策能力减弱的情况下,另一方乘虚而入与其签署的合同;
其次是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再者是一方当事人采取了欺骗性的行为导致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或者第三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构成撤销权的法定理由。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