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子女抚养费这一行为所导致的具体原因大致如下:
首先是为了能够达到离婚的理想目的,通过妥协性地放弃抚养费用;
其次是在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为了获取更多主导权而采取的某种程度的退让策略;
此外还有就是为了能够彻底消除未来可能会再次与对方建立联系的可能性,选择采用这种方式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夫妻双方是否计划切断彼此之间的联络渠道,都不能同时就此协议与他们的亲生子女划清界限,因为如果出现此类情况,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