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制作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之后,赋予给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时间为十天。
这个期限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那一天起到第二日开始计算。
而“上诉”则是描述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表示不服,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