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负债务并遭起诉,就可能导致信用卡内的金额被法院依法冻结。
具体而言,信用卡本身作为被诉讼者资产的一部分,属于合法所有。
然而,需要强调,被执行人的以下各类财产则可免于查封、扣押或冻结:
(1)被执行人和所扶养亲属必须依赖的居住房产以及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等非家庭大型生活用具;
(2)被执行人和所扶养亲属在超过三个月时间内必需的生活津贴,若所在地存在相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发放依据将按照该标准执行;
(3)被执行人和他所扶养的亲属所需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需的各类用品;
(4)尚未公开出版的发明创造或著作;
(5)因身体残疾而必需的辅助器具和用于医疗所需之物品;
(6)适用于祭祀、礼拜的用品;
(7)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其必要的生产资料;
(8)被执行人所获得的勋章及其其它各类表彰荣誉制品;
(9)金融机构交付至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及用于经营且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辆;
(10)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而产生的各项给付请求权;
(11)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和履行职务不可或缺的各类财物;
(12)致力于完成公益事业的公益法人现阶段正在使用的用于满足公益事业所需的各类房产、机械、设备以及其他相关物品。
关于上述第十一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国家机关应予偿还的债务已列入预算项目之中,则对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具有执行权限。
此外,第六条还明确指出了针对被执行人明显超出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房产以及超过普通生活用品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足以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准所需的房产和生活必需品后,再行实施执行措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