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正当地倒卖车船票罪”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有:
首先,必须明确该罪行的犯罪客体,即国家对于车票和船票的管理活动;
其次,在犯罪行为方面,这涉及到行为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来倒卖车票或者船票,并且该行为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再者,本罪的实施主体既包括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也包括企业等各类法人组织;
最后,从主观心态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将其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主要动机。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