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份欠条并非意味着实际债款关系的成立与履行,也在不经意间导致了契约条款的虚构与无效。
然而,对于主张契约无效的一方而言,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并未实际支付任何相关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据欠条的形式瑕疵状况,结合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评估是否的确存在借贷关系。
此外,针对现金交付型的借贷案例,法院将考虑到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所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全面地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且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