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两份雇佣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所涉员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那么这通常并不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然而,其他类型的工作安排中,这种情况并非始终合法,除非该员工与另一家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至于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即使经过雇主方的提醒与纠正,仍持续拒绝有效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方可据理力争,中止与该人士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