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录音被正式认定为合法的证据形式之一。
依据相关法律解释,证据的分类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受害者或亲历者的陈述、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方的供词与辩驳、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现场勘探、检查、识别、调查试验等记录性文书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因此,录音可通常划归为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之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