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相关条例,当受制于该法则约束的行政机构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若发现有特定当事人未按照已作出的行政决议行事,可依循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实施强制执行。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具体详细的行政决定书及其形成的事实、推理与论据、注明当事人对此事持有怎样的观点及行政机构在催告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对强制执行目标物的详细说明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辅助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