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农村拆迁所涉及到的补偿款、安置补偿费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和青苗费用、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损失以及额外的奖励奖励;
2.各地实际的征地补偿政策会受到具体经济状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区别;
3.拆建单位需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持有人或使用者输送各类补偿款项。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速,对农村区域的征地行动亦呈现出日趋频繁的趋势,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变得尤为关键。
由于农村土地类型繁多,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
例如,征收土地时若涉及到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路、广播线路等设施的迁移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形与相关部门展开充分协商,制定投资估算,将其纳入初期设计概算并上报审批。
对于因征收房屋导致停工停产的损失补偿,则应根据房屋在征税前的经营收益水平、停工期限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关于补偿方案的具体实施措施,将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州、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并行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