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押之人,倘若公安机构认为其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则应于拘留之日起的3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及申请审查批准;
若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酌情予以延长,最长可延长1日至4日;
另外,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