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并非自案件受理或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是应该从犯罪发生之日算起。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追诉期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的。
然而,如若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连续的性质,那么则应以犯罪行为终结之日作为起点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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