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尸体解剖的拒绝或延迟行为,责任应由拒绝或延迟这一方亲自承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阐述的原则,当患者不幸离世时,无论医患双方是否能够明确死因或是存在任何争议,都必须在患者离世之后的48小时之内启动尸检程序。
若有任何一方拒绝或拖延尸体解剖工作,致使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制,从而影响到对死因的准确判断,那么责任也将自然地落在拒绝或延迟这一方身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