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35载光阴,我国刑法典第196条明文规定,若存在下述任一情况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相应程度,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经济处罚:
首先,若为涉案数额颇大者,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之罚金;
其次,若涉案数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犯罪情节,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之罚金;
最后,若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