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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无法履行时如何解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重要法规中,当合同难以继续执行时,我们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此问题:
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
其中,协议解除乃是指原合同各方共同赞同解除该合约,达成了共识并且形成书面形式的解除协议;
法定解除则是在特定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相关人员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终止合同的申请,最终由法院依据法律进行裁定与执行是否解除合同;
而约定解除行为是源于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所作出的事先约定,事先设定了解除该合同所需满足的条件和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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