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巫溪县法律咨询 > 巫溪县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 签约合同上联系人会有连带责任么

签约合同上联系人会有连带责任么

邓** 重庆-巫溪县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13 05:10:24 325人阅读

签约合同上联系人会有连带责任

其他人都在看:
巫溪县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巫溪县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若在合同中仅为联系人,要明确自身仅负责沟通联络,不承担合同相关责任,可在合同中清晰注明该条款。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不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仅进行职务或事务性沟通。
(三)若发现合同存在要求联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合理约定,应及时与合同其他方协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6-01-13 08:27:0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合同中的联系人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单纯联系人身份不构成连带责任依据。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依赖于法定情形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如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等。合同里的联系人主要承担沟通联络工作,属于职务或事务性沟通行为,和合同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关联。要是联系人仅在合同里列有联系方式,既未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未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联系人同时具备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其他身份,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定承担相应责任。若大家在合同相关问题上,不确定联系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08:01:17 回复
咨询我

1.合同中的联系人一般仅负责沟通联络,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责任主体,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无需承担该责任。连带责任的产生依赖于法定情形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像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等情况。
2.若联系人仅在合同中提供联系方式,未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未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属于职务或事务性沟通,与合同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不会因此产生连带责任。
3.不过,若联系人同时具有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其他身份,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需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单纯的联系人身份本身不能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合同起草时应明确联系人身份及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2.联系人要清楚自身职责,若不愿承担额外责任,应拒绝在合同中作出可能担责的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要准确识别联系人身份,防止错误追究其责任。

2026-01-13 07:33:23 回复
咨询我

1.合同里的联系人只是负责沟通联络,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责任主体。要是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明确说联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那联系人就不用担责。
2.连带责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要么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要么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像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就属于这种情况。
3.如果联系人只是在合同里留了联系方式,没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没表示要承担责任,那他的行为就是普通的职务或事务性沟通,和合同的权利义务没啥直接关系,不会因此产生连带责任。
4.要是联系人同时还有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其他身份,或者合同明确约定他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他就得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担责。不过,单纯的联系人身份不能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2026-01-13 07:06:57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合同联系人通常仅负责沟通联络,不是合同当事人与责任主体,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无需担责。
(2)连带责任产生有法定情形,像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等,也可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3)若联系人仅提供联系方式,未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无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其沟通行为属职务或事务性,与合同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不产生连带责任。
(4)若联系人同时有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身份,或合同明确约定其担责,则需按约定或法定承担责任,但单纯联系人身份不能作为连带责任依据。

提醒: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联系人身份及责任,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3 06:00: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2.主观目的不同3.法律效力不同4.法律要求不同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二、主观目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三、法律效力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四、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