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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在合同中仅为联系人,要明确自身仅负责沟通联络,不承担合同相关责任,可在合同中清晰注明该条款。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不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仅进行职务或事务性沟通。
(三)若发现合同存在要求联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合理约定,应及时与合同其他方协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6-01-13 08: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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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中的联系人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不承担连带责任,单纯联系人身份不构成连带责任依据。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产生依赖于法定情形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如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等。合同里的联系人主要承担沟通联络工作,属于职务或事务性沟通行为,和合同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关联。要是联系人仅在合同里列有联系方式,既未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未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联系人同时具备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其他身份,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定承担相应责任。若大家在合同相关问题上,不确定联系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08:0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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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的联系人一般仅负责沟通联络,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责任主体,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责任,通常无需承担该责任。连带责任的产生依赖于法定情形或当事人明确约定,像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等情况。
2.若联系人仅在合同中提供联系方式,未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未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属于职务或事务性沟通,与合同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不会因此产生连带责任。
3.不过,若联系人同时具有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其他身份,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其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需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单纯的联系人身份本身不能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合同起草时应明确联系人身份及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2.联系人要清楚自身职责,若不愿承担额外责任,应拒绝在合同中作出可能担责的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要准确识别联系人身份,防止错误追究其责任。
2026-01-13 07:3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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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里的联系人只是负责沟通联络,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责任主体。要是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明确说联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那联系人就不用担责。
2.连带责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要么是法律规定的情形,要么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像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就属于这种情况。
3.如果联系人只是在合同里留了联系方式,没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没表示要承担责任,那他的行为就是普通的职务或事务性沟通,和合同的权利义务没啥直接关系,不会因此产生连带责任。
4.要是联系人同时还有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其他身份,或者合同明确约定他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他就得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担责。不过,单纯的联系人身份不能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2026-01-13 07:0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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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联系人通常仅负责沟通联络,不是合同当事人与责任主体,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无需担责。
(2)连带责任产生有法定情形,像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等,也可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3)若联系人仅提供联系方式,未以当事人身份签字,也无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其沟通行为属职务或事务性,与合同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不产生连带责任。
(4)若联系人同时有合同当事人、保证人等身份,或合同明确约定其担责,则需按约定或法定承担责任,但单纯联系人身份不能作为连带责任依据。
提醒: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联系人身份及责任,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3 06:00: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