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判机构在审理特定类别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时,如果认定所涉事实清晰明了、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具体且争议程度较低,那么可以选择适用简便快捷的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此类案件必须满足被告机关做出初步决定的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是直接履行(即所谓的"依法当场作出"原则);
其次,案件涉及的金额需控制在贰仟元人民币以内;
最后,案件类别必须是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并要求适用简易程序予以解决,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以简化程序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